来源:https://www.chuangdaoren.com

1. 条码注销后商品条码还能继续使用吗?

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注销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商品条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另: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 条码不想用了,可以注销吗?

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 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注: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 编制零售商品条码可参考什么材料?

编制零售商品条码应遵守GB12904《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8348《商品条码 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 14257《商品条码 条码符号放置指南》的相关规定。


4. 没有查询到产品信息,我的商品条码是还没生效吗?

企业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之日起,即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产品信息查询不到可能因产品信息通报不及时或数据同步等原因查询不到产品信息。


5. 需要印制商品条码,必须要申请吗?

是的。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6. 企业申请的商品条码,其他企业可以使用吗?

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7. 进口商品如何使用商品条码?

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第二点规定: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8. 委托加工应使用哪一方商品条码?

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第一点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9. 企业申请的商品条码编码容量即将用尽,如何办理增号申请?

如果企业条码快使用完了,可联系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增号申请。


10. 销售方可以使用品牌方的条码吗?

我们界定条码应该使用谁的情况时,一般遵循产品所有者是谁用谁的条码,与产品交付给谁销售无关。


11. 企业位置发生改变,全球参与方位置码(GLN)需要变化吗?

如果一个公司将一个位置卖给另一个可能使用或可能没有使用的全球位置码的公司,该地址与先前业主有关的全球位置码应该停止使用。如果新的业主希望标识该地址, 就需要为其分配一个新的代码。
如果一个公司关闭了一个地址又在一个新的地址从事相似的业务,它可将现存的参与方位置码转换到新地址上。也可给新地址分配一个新的位置码。


12. 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业务有何相关规定?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13. A 公司拥有商标,产品由 B 公司生产,应使用哪家公司的条码?

产品所有者是谁就用谁的条码,如果这两个公司存在委托生产的关系,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条码。


14. EAN-13 条码符号能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商店应用吗?

EAN-13 商品条码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大多数商店都能应用,只有少数零售点或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 UPC-A、UPC-E 条码符号,原因在于他们的数据文件中仍不能兼容EAN-13 条码表示的代码或电商平台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


15. 销售者进货时,应查验生产企业与条码有关的哪些证明文件?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做有效记录。


16. 在什么情况下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码?

当商品的包装很小,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之一时,可申请采用缩短码:
(1)13 位代码的条码符号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
(2)商品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²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²时;
(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 3cm 的圆柱体时。 缩短码使用申请可以联系分支机构办理并提供产品外包装样品,首次办理需缴纳一次性费用 400 元。


17. 哪种情况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2)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18. 未经核准注册的条码可以使用吗?

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19. 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或覆盖?

不能。条码号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或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或覆盖。


20. 条码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21. 自身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如何使用商品条码?

经集团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完成子公司备案信息后,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须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
但在该子公司单独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2. 企业可以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吗?

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23. 系统成员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种情况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

厂商识别代码和企业名称是对应的,系统成员企业名称变化将导致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所属者与现实不符,造成产品信息混乱,使得消费者及执法人员质疑其商品条码的合法性,因此当系统成员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