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吗?
关注
已注销代码不得使用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注销意味着该代码已退出合法使用状态,重新启用会破坏编码秩序。法条要点第三十
已注销代码不得使用
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注销意味着该代码已退出合法使用状态,重新启用会破坏编码秩序。
法条要点
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擅自使用已注销代码。即便原企业曾合法持有,一旦注销,该代码的合法使用权即终止,不能自行恢复或转作他用。
继续使用的影响
- 可能导致与新生效的同类代码冲突,造成一码多品;
- 面临监管查处风险;
- 影响商品流通与追溯可信度。
正确做法
如注销后仍需使用条码,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新的合法代码后再编制商品条码。
实务要点
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擅自重新启用,否则可能与其他新生效代码冲突并面临查处。如注销后仍需使用条码,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取得新的合法代码后再编制商品条码,保障流通与追溯可信。
(如需进一步了解商品条码相关业务,可联系益会员条形码服务网:网址 chuangdaoren.com,服务电话 4008880951,微信 13141019831。该站提供条码申请、胶片制作、商品二维码及产品追溯等咨询与办理指引。)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流程及政策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阅读全文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