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拥有商标,产品由 B 公司生产,应使用哪家公司的条码?
商标方与生产者不同,应使用哪家条码
商品条码的使用遵循“谁所有、谁使用”原则:产品所有者是谁,就使用谁的条码。若A公司拥有商标、产品由B公司生产,且两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关系,则应当使用委托方(即产品所有者/商标方A公司)的条码,而非生产方B公司的条码。这是因为商品条码标识的是商品的所有者(系统成员),用于流通环节识别责任主体与商品来源,与商标归属、生产加工方并不必然一致。委托生产中,委托方须自身具备合法的厂商识别代码(即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将其条码用于受托生产的产品;生产方不应以自有条码替换委托方条码。双方可在加工协议中明确条码使用方与责任划分,并留存委托方系统成员资质复印件备查。若产品涉及多个品牌方或贴牌情形,同样以产品所有者(委托方)的条码为准。错误使用他方条码会干扰追溯与消费者权益,属于违规行为。企业应在包装设计与备货前确认条码归属,必要时咨询注册地机构,确保条码主体合法、责任清晰,顺畅进入流通与扫码查询环节。
(如需进一步了解商品条码相关业务,可联系益会员条形码服务网:网址 chuangdaoren.com,服务电话 4008880951,微信 13141019831。该站提供条码申请、胶片制作、商品二维码及产品追溯等咨询与办理指引。)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流程及政策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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