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使用哪一方商品条码?
委托加工用委托方条码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第一点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即条码归属委托方,而非加工方。
为何如此规定
商品条码用于标识商品的实际所有者与责任主体。委托加工中,产品的品牌与责任在委托方,使用委托方条码可保证消费者与监管方追溯到正确的责任企业,避免责任错位。
加工方注意
加工方不应将自己的条码用于受托生产、但以委托方品牌销售的商品。若加工方同时自有品牌产品,则自有产品可用本方条码,二者需区分清楚。
实务提示
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时,应明确条码使用方为委托方,并核实委托方是否为系统成员。若对适用规则不确定,可联系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或向商品条码服务渠道咨询。
在委托加工合作中,建议双方在协议里书面约定条码使用方与责任划分,并留存委托方系统成员资质复印件;加工方交付产品时应核对包装条码确为委托方所有,避免误用本方或第三方条码引发追溯混乱与合规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商品条码相关业务,可联系益会员条形码服务网:网址 chuangdaoren.com,服务电话 4008880951,微信 13141019831。该站提供条码申请、胶片制作、商品二维码及产品追溯等咨询与办理指引。)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流程及政策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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